發布時間:2025-12-12 09:14:51 作者:試管專家

近日,女喪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當事人徐棗棗收到一審判決書,夫后法院腹女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求實此案引起廣泛關注,施試單身女性生育權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管嬰社會議題。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了解到,兒凍山東臨沂當地法院今年判決了一起女性喪夫后能否施行冷凍胚胎移植術的胚移案件。


判決書顯示,植被當事人陳麗(化名)遭遇人生悲劇,此前丈夫和此前通過人工輔助生育技術生下的有遺三歲兒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她隨后要求醫院用她與丈夫生前冷凍在醫院的臨沂胚胎,對她施行冷凍(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女喪以再生育一孩,夫后法院腹女但遭醫院拒絕。求實

醫院的理由是:陳麗在丈夫因意外死亡后屬于單身,屬于禁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范圍。如強行實施胚胎移植技術將違反倫理原則即“保護后代原則”和“知情同意的原則”及衛生部門規章和行業規定。
隨后,陳麗將臨沂市婦幼保健院起訴至法院。在法律與倫理、合同約定與單身女性生育權之間,法院如何判決?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醫療服務合同此前已履行完畢,要求醫院繼續施行胚胎解凍及移植手術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陳麗主張臨沂市婦幼保健院繼續為其施行胚胎解凍及移植手術,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但對被告臨沂市婦幼保健院保管的4枚冷凍胚胎,原告享有監管和處置權。
丈夫兒子因交通事故死亡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臨沂市婦幼保健院系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執業醫療機構。因結婚3年多不孕不育,2016年7月,陳麗與其丈夫石某到臨沂市婦幼保健院診治,后二人決定在臨沂市婦幼保健院采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IVF-ET)治療。2016年10月29日,二人與臨沂市婦幼保健院簽署《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同時自愿選擇采用胚胎冷凍保存及復蘇移植技術,并與院方簽署了《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明確了胚胎冷凍、復蘇及移植的費用、風險及相關權利義務等,其中載明,“每次冷凍胚胎解除移植前夫婦均需同時簽字,或者夫婦簽字的同時再審核復印全套原始有效證件。冷凍胚胎為夫婦共有,若夫婦關系變更(如離婚、一方死亡等情況)我們有義務及時來醫院辦理胚胎銷毀手續。”
簽署上述知情同意書后,二人開始在臨沂市婦幼保健院開始接受IVF-ET治療。經凍融胚胎移植后,陳麗于2017年7月30日在臨沂市婦幼保健院順產一男孩。然而,2020年1月5日,陳麗的丈夫與三歲的兒子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陳麗和丈夫生前在被告處還保管了4枚冷凍受精胚胎。在不幸發生后,陳麗要求臨沂市婦幼保健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被院方拒絕。
隨后,陳麗向法院起訴臨沂市婦幼保健院:請求判決被告臨沂市婦幼保健院所保管的4枚冷凍胚胎由原告陳麗監管和處置,還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原告陳麗施行冷凍(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
陳麗表示,她和丈夫生前夫妻感情很好,且與公婆相處融洽,她決定用和丈夫生前在被告臨沂市婦幼保健院處保管的4枚冷凍受精胚胎做移植手術再生育一孩,以緩解失去親人的哀思、痛苦,尋到精神寄托的歸宿、情感的撫慰;而且,公婆已到暮年,白發人送黑發人,喪子痛苦至極非常人所能體會,只有用冷凍受精胚胎做手術,再生一后代,是自己所能做到最佳善舉,也是逝去丈夫生前心愿,以此讓逝去丈夫在天堂安息,也適度減輕公婆喪子之痛楚。
陳麗表示,她基于上述考慮,前往臨沂市婦幼保健院協商,要求繼承4枚冷凍胚胎監管和處置權利,并請求院方為其做冷凍受精胚胎移植手術,但院方遲遲不給予辦理和診治,多次協商未果,給其本已疲憊不堪、精神崩潰的身心雪上加霜,精神上受到更大的打擊。
醫院:原告因丈夫死亡已是單身,屬禁止實施輔助生殖技術范圍
臨沂市婦幼保健院辯稱,本案系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不是保管合同糾紛,不能適用保管合同的法律規定來處理本案。原告訴請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被告為其施行冷凍胚胎移植手術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不能成立。
臨沂市婦幼保健院辯稱,2003年7月10日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第三條第(十三)項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原告陳麗在其丈夫于2020年1月5日因意外死亡后屬于單身,屬于禁止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范圍。本案如強行實施胚胎移植技術將違反倫理原則即“保護后代原則”和“知情同意的原則”及衛生部門規章和行業規定。冷凍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在本案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其存儲和管理、處置需要無菌、溫度、場所等眾多嚴苛條件,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可以依法處置。
法院另查明,陳麗經自然受孕后,曾于2020年3月9日生育了一名女孩。
法院不支持施行胚胎解凍及移植手術,判原告對冷凍胚胎享有處置權
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案涉冷凍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的行使主體如何確定?2.本案的醫療服務合同是否已履行完畢,是否能夠繼續履行?
關于案涉冷凍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行使主體確定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陳麗及其丈夫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通過體外受精產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屬性,涉案冷凍胚胎含有陳麗及其丈夫的DNA遺傳信息,在生命倫理上與陳麗及其丈夫有著最密切的聯系,陳麗及其丈夫理所當然的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現陳麗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陳麗主張對案涉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九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故陳麗在取得案涉胚胎的處置權后,不得將其用于胚胎買賣、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關于臨沂市婦幼保健院提出的將涉案冷凍胚胎交由陳麗監管處置,可能存在違反法律和倫理道德的風險問題,這是可能的概率,不是實際發生或必然發生的事實,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應主觀判定其行為,陳麗主張對涉案冷凍胚胎監管和處置權的行為本身并未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關于本案的醫療服務合同是否已履行完畢,是否能繼續履行的問題,法院認為,首先,陳麗及其丈夫與臨沂市婦幼保健院達成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療的醫療服務合同,其合同目的在于生育子女。在二人提供合法夫妻關系且具備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生育計劃的相關證明材料后,在臨沂市婦幼保健院接受了IVF-ET的全過程治療,并于2017年7月17日生育一男孩,可見,雙方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已經實現。
其次,陳麗及其丈夫在其第一次胚胎移植后繼續在臨沂市婦幼保健院冷凍保存胚胎的行為并不屬于雙方IVF-ET治療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結合雙方簽署的《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中關于胚胎冷凍、復蘇及移植的費用、風險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的約定,可以看出陳麗及其丈夫與臨沂市婦幼保健院在IVF-ET治療醫療服務合同之外,另行達成了冷凍胚胎醫療服務合同,雖然冷凍胚胎的最終目的在于生育子女且陳麗也多次向醫院交納胚胎冷凍費,但是雙方已經明確約定每次冷凍胚胎解凍移植前夫婦均需同時簽字,或者夫婦簽字的同時再審核復印全套原始有效證件。現陳麗的丈夫已經死亡,且陳麗丈夫在世時二人亦未向臨沂市婦幼保健院提出解凍申請、提交全套原始有效證件,陳麗作為患方主體之一單獨要求臨沂市婦幼保健院繼續施行胚胎解凍及移植手術不符合合同約定。
再次,陳麗及其丈夫系基于雙方均不孕不育的認知與臨沂市婦幼保健院達成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療的醫療服務合同及冷凍胚胎醫療服務合同,但二人在通過IVF-ET治療生育一子后,又于2019年自然受孕,在陳麗自然受孕且陳麗丈夫生存期間,二人均未向臨沂市婦幼保健院交納冷凍胚胎費,在夫妻二人身體狀況改變的情形下,無法確認陳麗的丈夫是否仍然有通過胚胎移植生育子女的意愿。綜上,陳麗以尚有胚胎在臨沂市婦幼保健院冷凍保存,雙方醫療服務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為由,主張臨沂市婦幼保健院繼續為其施行胚胎解凍及移植手術,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5月13日,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陳麗對被告臨沂市婦幼保健院保管的4枚冷凍胚胎享有監管和處置權;駁回原告陳麗的其他訴訟請求。